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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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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106号文件 与〔2013〕37号文相比十大变化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8日 浏览:2452 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的决定,121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11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

试点范围。《通知》规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适用11%的税率。在现行试点政策的基础上,明确了具体的税目范围、出口政策适用、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等内容。同时,根据前期试点运行情况,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且明确原营改增的重要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11起废止。

在上述修订的基础上,重新发布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

政策规定。

2013106号文与财税〔201337号文相比变化主要有:

一、应税服务范围扩大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在原来交通运输服务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基础上增加了铁路运输、航天运输业及邮政服务业。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3.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二、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差额征税可扣除本金

106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差额征税的范围增加

财税〔201337号文仅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采用差额征税的方法。
  
财税〔2013106文将上述差额征税的范围扩大,具体包括:
    1.
融资租赁企业。
    2.
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8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6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8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3.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5.
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四、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将退出历史舞台

由于铁路运输业营改增,铁路运输业开具的发票由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同时删除“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五、对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列入价外费用增加了限制条件,方便税企双方进行合理界定

106号文规定营改增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增加

财税〔2013106文在财税〔201337号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项目,包括
   1.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12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延续、扩大部分试点过渡期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部分项目的执行期限延长

1.符合条件的技术培训收入可免征增值税。由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将技术培训纳入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因此符合条件的技术培训收入也可免征增值税。
   2.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扩大、执行期限延长。优惠主体范围不再限定为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以及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而是所有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其优惠期限延长至20181231
   3.
增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规定。106号文在《试点有关事项》中增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差额征税规定,即201381起执行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规定只是暂行性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结算方式(包括收取与支付)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享受免税政策的国际货代收入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381起至本文发布之日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追回方可享受免税规定。
   4.
新增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自201411起至20151231期间免税规定。

5.新增邮政业中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享受免税规定。

 6.新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的部分代理收入免税规定。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1120151231
  7.
新增青藏铁路公司的铁路运输服务适用免税规定。但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通常将适用6%征税政策。

八、增加试点过渡期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期限及具体要求

1.增加洋山、东疆两大保税港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期限,即20151231前。
   2.
增加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期限,即20151231前。
   3.
增加融资租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期限,即20151231前。106号文同时规定商务部授权批准的试点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意味着现有未达标的试点纳税人最迟应于20131231前达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否则有关差额征税、即征即退政策均无法享受。

九、广播影视服务过渡期优惠政策到期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至20131231日执行期满。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自201411日起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十、增加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范围

106号文将航天运输服务纳入营改增,并可以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秘书处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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